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系亲姐弟,其父李某丙生前名下有位于郑州市上街区的房屋一套。2015年5月,李某丙在两名法律工作者的见证下立下一份遗嘱,遗嘱中李某丙表示在过世之后,其名下的房产由原告李某甲继承,他人不得争执。后因上述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被告李某乙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继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涉案房屋(价值21万元)归原告所有。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查明,李某丙与赵某系夫妻关系,涉诉房产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李某丙名下,应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赵某死亡时,涉诉房产二分之一的份额为李某丙所有,另二分之一份额为赵某的遗产。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作为赵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赵某遗产的权利,故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因继承赵某遗产而对涉案房产享有的份额为各六分之一。李某丙于生前所立遗嘱明确表示其对涉诉房产享有的份额归李某甲所有,故李某丙对涉诉房产享有的三分之二份额由原告李某甲继承。最终李某甲对涉诉房产所享有的份额为六分之五,李某乙对涉诉房产享有的份额为六分之一。
因涉诉房产属不宜分割的遗产,按照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要求,为不损害涉诉房产的效用,结合李某甲、李某乙对涉诉房产享有的份额和庭审中双方确定的涉诉房产价值21万元,法院认定涉诉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李某甲所有,并给予李某乙适当的补偿,补偿款酌定为3.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某丙名下的房产归原告李某甲所有,原告李某甲向被告李某乙给付房屋补偿款3.5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甲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后上级法院认为,自然人仅能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涉案房屋并非李某丙的个人财产而是其与赵某的共同财产,李某丙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只能是归其个人所有的份额,原审认定李某乙享有涉诉房产六分之一的份额,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了李某甲的再审申请。
案例注解
房产作为大部分家庭的核心资产,占据家庭财产组成中的重要部分。一直以来,在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关于房产的分割都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为避免后代因为遗产发生纠纷,很多老人在生前就立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但往往忽略了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部分的财产也不例外。
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另一方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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