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印刷业经营单位审批(打印、复印)
办理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申报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函
3、法人身份证明
4、房屋使用证明和租赁协议(经营面积15㎡以上)
5、场所地理位置图
6、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验资报告
受理单位
区文化局
许可单位
区文化局
办理程序
申请人从事印刷业(复印、打字)经营业务的单位,由所在地县(区)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是
办理地点
小纬二路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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