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若为非独生子女,则应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赡养人是指60岁以上的父母,以及60岁以上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这就是说,赡养公婆的费用公婆的费用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其中,被赡养人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赡养老人特别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所有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也就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去世,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赡养人的义务
一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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