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时,社保机构应进行注销登记,并及时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补贴)支付给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因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
2、存折(卡);
3、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本注销证明。
因参保人员死亡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证;
2、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
3、参保人失踪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4、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事务所应对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将注销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补贴)支付给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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