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有哪些?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到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外城镇合同制职工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需提供该表格)、若为99年以前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另需提供劳动合同或招工录用表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相关资料7日内核定完毕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1寸照片2张到受理其原用人单位资料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同时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复核后,应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卡》。(超出规定时间的,视作重新就业)。
4、失业人员应自核准其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每月10、11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其暂住地(即暂住证所在地址)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申领时,需携带《失业保险金领取卡》、本人印章。失业保险金限本人领取。
二、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
(7)考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
(8)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失业保险应当由当事人到社保机构进行处理,一般是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的,并且根据社保机构的相关规定来申请失业保险的申领。需要注意的是,失业保险的申领并不是统一的,各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应当制定不同的失业金领取标准,当事人应当向相关行政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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