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具有以下特点:
1、刑期短于有期徒刑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2、服刑期间,被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者也可酌量发放报酬;
3、拘役期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拘留的,拘留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和强制劳动的刑罚。刑事处罚的主刑之一,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拘役主要有以下特点
1.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是一种较轻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必须短期剥夺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样仅是限制被执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虽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样短期剥夺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质却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处分,而拘役则是一种刑罚方法,在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期限与上述几种拘留措施都有明显的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监狱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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