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2)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3)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和广告管理部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4)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办理材料
说明申请理由、面积、数量、时间。
需详细填写设置地点、内容和设置时间(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为期2年)。
需详细填写设置地点、内容和设置时间(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为期2年)。
需提供彩色效果图。
需提供原件,原件仅用于复印件核对。
需提供原件,原件仅用于复印件核对。
需提供原件,原件仅用于复印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阳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阳山县规划市政局城市综合管理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向社会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向社会公示,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阳山县韩愈路28号社会综合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山县规划市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1992年)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1992年)
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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