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企业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在风险控制上各有优势,但这两种融资方式在控制企业经营风险和金融系统风险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债务融资有助于抑制股权融资对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但也可能导致股东的道德风险行为。因此,要建立对管理者和股东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必须选择债务融资的额度,使这两类道德风险最小化。只有两种方式的合理选择和结合,才能增加防范金融风险的保障机制,债务融资不足有利于控制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但债务融资的使用也可能导致股东的“道德风险”。股东的这种“道德风险”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将债权人的财富转移到自己手中的动机有两种,一种是利用股权政策规避债务。当投资不能改变时,股东和经理可以将负债募集的资金分配给股东作为股利支付的来源
当投资政策可以改变时,股东和经理可以减少投资,增加股利。第二是资产替代。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管理者在投资决策中可以放弃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项目,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造成替代行为,使债权人面临太大风险
(2)股东和经营者可能因债务超支而对债权人有利的项目投资不足,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实现向其他企业贷款的目的。委托贷款的对象由受托人确定,委托人关心的是收益,而不是贷款的对象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贷款,以及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等,期限、利率等已确定。贷款由金融机构发放、监督和协助。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
4.自然人替代方式,即贷款人先将资金贷给个人(通常是借款人的大股东或受信任的第三人),再由个人将资金贷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企业为个人提供连带担保,或者向借出资金的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个人无力偿还的,贷款人应当追究个人借款人的责任,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存单质押担保贷款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方式,即出借资金的一方不实际出借自己,而将自己存入银行取得存单,并将存单作为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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