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本票使用的范围
(一)商品交易中的远期付款,可先由买主签发一张以约定付款日为到期日的本票,交给卖方,卖方可凭本票如期收到货款,如果急需资金,他可将本票贴现或转售他人。
(二)用作金钱的借贷凭证,由借款人签发本票交给贷款人收执。
(三)企业向外筹集资金时,可以发行商业本票,通过金融机构予以保证后,销售于证券市场获取资金,并于本票到期日还本付息。
(四)客户提取存款时,银行本应付给现金,如果现金不够,可发给存款银行开立的即期本票交给客户,以代替支付现钞。
二、本票汇票支票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支票、汇票为委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即本票由自己支付,支票和汇票由第三方受委托支付;
(二)基本当事人不同:支票和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实质上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和收款人;
(三)出票人责任异同:本票和支票出票人有直接支付责任;汇票无直接支付责任,只有担保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十九条汇票的定义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第七十三条本票及其范围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第八十一条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票据付款提示期限
付款是属于票据行为之一,不同的票据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期限是不一样,如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一个月内提示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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