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倘若任一方在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与他方共同居住于同一家庭或者场所,理应被视为符合该条款中第(二)项所述的“与他人同居”之情形。
在此种情形下,身为无过失一方的配偶有权要求该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因此,当涉及到离婚诉讼时,只要具备充足且确凿的证据证实其中一方确实实施了婚内背叛或者出轨行为,那么法院往往会判定此种行为构成事实上的“与他人同居”,进而对无过失一方所提出的精神补偿费用的诉求给予支持。
至于具体判决结果,则需要在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之后才能做出最终决定,诸如双方的实际情况、过错情节严重程度、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问题以及财产再分配等关键性问题。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将会采取多角度全方位的审慎判断方式,以期实现公正和公平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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