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可以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录音证据保全公证助讨债成功
近日,周萍来到公证处,讲述了她的讨债难题。
2年前,她的邻居马某突然来到她家,要借6万元钱急用,当时马某保证两年之内连本带利一并还清。周萍碍于她和马某关系不错,经常互相帮忙,所以二话没说就把钱给了马某。由于事情来得太突然,周萍忘了让对方打借条,后来想都是街坊邻居,他应该不至于赖账。
两年后,马先生一直没提还钱的事,周萍就来到了马家讨要。可是,马某否认借钱的事实,当时两人争吵起来,马先生满不在乎地说:“我借钱?!没有的事情,你有借条么,拿出来让我看看。”
回家后,周萍很气恼地给朋友打电话,朋友安慰了她,要他去公证处申请公证,把马某的话录下来,再到法院告他。
于是,周萍来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第二天,周小姐和公证人员来到马某家里,周萍当着公证员的面问马某什么时候还钱,同时把放在兜子里的录音机打开。马某说:“我就是不还。你有证据说我借了你的钱吗?谁让你当初不管我要借条的,你要告就告我去,你无凭无据告不倒我。”
这时候,站在一旁的公证人员亮出了身份,当场放了一遍周萍录的录音,并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马某看到此种情况,当即表示会在一个月内还钱,并请求周萍不要去告他。周萍也同意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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