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为什么会出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可能会找出很多原因。但是,什么原因是根本的原因或者说是基本的原因?这是需要我们深入考虑的。所谓根本的原因或者基本的原因,就是指它是最深层次的原因,它决定或者影响了其他原因。而其他原因则是受这种根本的原因或者基本的原因所决定、所派生的。那么,如何判断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与蔓延的根本原因呢?这就有必要联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产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前后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以及比较与世界其他国家产生有组织犯罪的社会历史条件,来判断何为根本原因。
我国建国50年来,在前30年没有出现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在后20年里,却出现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对此,我们有必要提出这样几个值得深思的问题:(1)为什么在我们国家的这50年里,在同样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条件下,在前30年不能产生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而在后20年里却出现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呢?(2)为什么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国家里,却与许多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国家一样,都产生了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呢?
笔者认为,联系我国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展变化,以及比较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异同,滋生与蔓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根本原因应当有二: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准确地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欲求无度膨胀的产物;第二,它也是国家对社会有效控制弱化的产物,具体地说,是国家在社会转型中,尚难以建立适应新的社会形态的对社会有效控制的管理体制,犯罪机会增多的产物。
首先,从我国国内的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条件发展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产生具有上述两个方面的基本原因。在新中国建立的前30年里,我们国家建立在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的经济体制之上,与之相适应的是高度政治极权的上层建筑。这是一个泛政治化的社会形态,也有学者称之为政治国家。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政治与经济一元化,国家利益占据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不仅垄断了政治资源,而且还垄断了经济资源;而个人利益在这样的社会形态中几乎无足轻重,个人因为私欲受到压抑并且几乎没有经济行为的自由而极少有反社会的经济不法行为。国家在管理社会方面更加强调政治统治而轻视法制建设;对危害统治秩序与国家利益的行为,国家往往注重运用政治措施而轻视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反应与打击。即使必须用法律手段,也是法律手段与政治措施并用。因为,政治措施比法律手段具有运用更加便捷,形式更加多样,范围更加不受约束,反应也更加及时等特点。可以说,广泛地、不受约束地运用政治措施使国家得以对社会实行全面而有效的控制。在这样的社会受到严密有效控制、个人没有多少行为自由的社会形态里,犯罪机会特别是经济犯罪的机会很少,个人的私利私欲受到强烈的压抑,因而犯罪率很低,更不可能出现作为发展到较高级阶段的犯罪组织形态——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了。
我国自80年代以来,国家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经济基础开始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与之相适应的是,高度政治极权的上层建筑,也正在走向民主化与法制化。有学者将此称之为从政治国家的一元社会向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分立的社会的转型。处在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的社会形态中,政治与经济利益日益多元化,个人利益正在从以往的无足轻重不断受到尊重与重视。市场经济的运作使西方个人主义在中国得以广泛传播并为部分人所接受和奉行,人们的价值观呈多元化趋势个人主义倾向逐渐增强,潜在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利已和个人主义的因子由于有了适宜的土壤,在现代社会日益膨胀。加之,市场经济极大地激发起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但也突出了个人的利益,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个人因私利私欲的膨胀而不惜以身试法;国家正在从过去那种重视政治统治过渡到越来越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社会及制裁反社会的不法行为,并最终试图确立依法治国的社会形态。在这样的社会转型期中,一方面由于传统的经济与政治格局不断地改变,新兴的政治管理方式与经济管理模式不可能随之建立,因而留下了大批的真空地带,特别是法制建设的迟缓与滞后而出现了法制空白;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范较政策规范具有更大的刚性,加上国家执法机关对要完全依靠法律手段来制裁反社会的不法行为尚不熟悉,就制裁反社会的不法行为而言,运用法律手段远不如政治措施那样灵活、便捷、及时与多样。因此,国家执法机关在执法中也出现了不少漏洞。总之,国家无法再像以往那样倚重政治措施对社会实行全面而有效的控制了,但要完全依靠法律手段对社会进行全面而有效控制的途径尚未找到,还在不断的边探索边实践边完善的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控制较以往显然是弱化了,相应地犯罪的机会则大大增加,伴随着个人的私欲极大地膨胀,因而犯罪率开始大幅度地上升。特别是一些犯罪分子为追求不法利益的实现,并能够成功地逃避国家法律的打击与制裁,开始有目的、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因而,作为犯罪进一步发展的较高级阶段的组织形态——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也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较迅速的蔓延。
其次,从我国与外国的比较看,有组织犯罪在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产生与蔓延的历史,同样可以证明是由于上述两方面的根本原因。为什么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条件下产生了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条件下同样的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呢?虽然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制度上存在着根本的不同点,但是,其共同点是都实行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能地要求尊重与重视个人利益,个人享有充分的行为自由,从而才能发挥个人的潜能,使整个社会充满活力。但是,市场经济的条件也使得犯罪的机会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也使得一些个人私欲无度膨胀,从而导致了犯罪率的上升,其中的一些犯罪分子更以有组织的犯罪形式来对抗正统社会、危害国家。
近几十年来,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活动非常猖獗,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弱化有关联。但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弱化与我国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弱化表现的形式是不同的。在我国,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弱化主要表现为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期中法制不健全,在立法上,司法上都存在着不少空白与漏洞,国家不能充分地利用完善的法律来控制社会,规范社会。而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法制已经相当健全,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弱化主要地表现为由于过于关注尊重人权与保障人权,一方面推崇法律的明确、实定,另一方面刚性地强调法律的程序公平、严格,并限制国家刑事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方面的权力,以避免侵害无辜的普通公民,从而导致国家无法对不法行为与失范现象及时、准确地予以规制和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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