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合同的签订不规范
房产中介应该与二手房交易双方签订委托合同,但在实践中,房产中介往往与二手房交易双方签订合同,这通常被称为二手房交易委托合同或房地产交易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内容混杂,内容模糊。(1)房产中介机构在深圳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并未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改为《深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因此最好在合同中体现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中介的介入义务。
(2)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往往会对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产生争议。(1)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标的物、价格、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生效、终止、终止或者解除条款、合同变更和转让、附件等内容。(2)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二手房的位置、权属、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质量和附属设施;二手房的物业管理费等支付情况以及二手房相关文件资料的转让。(3)价格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合同应主要约定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抵押贷款、定金、余额等;(4)双方还应明确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缴纳税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以本协议为准在合同中明确。
(5)签订合同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和交付二手房的期限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合同中还应明确规定交货时间、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
(6)支付方式应明确是现金支付还是支票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定金的时间和金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和金额等。(1)二手房销售过程中,签约后一方不愿意买房的情况时有发生。(2)买卖双方往往没有就是否终止合同签订书面协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确定买卖双方是否解除合同以及哪一方有过错。
(3)二手房中介的证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二手房中介很难保持中立,是否愿意作证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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