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错判不负赔偿责任。对民事诉讼中的错判,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民事诉讼中的错判和对刑事诉讼中的错判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对后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前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使错判的责任人往往不是审判人员,而是当事人自己。
冒名顶替成通缉犯被错判入狱265天
24岁的罗某明近日结束了长达265天的羁押生活。2005年10月,这位之前从未到过福建的重庆青年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2006年6月,罗某明老家村民联名向武夷山市法院申诉,法院再审后宣判罗无罪。
对此,武夷山市公检法部门解释称为疏忽大意,并向罗补偿3万元。
此罗非彼罗被判1年半
1999年9月,在福建省邵武市邵阳镇,一位自称叫罗某明的青年男子因盗窃自行车被抓,而事实上该男子只是罗某明的同村人。冒牌罗某明拘留期满后,又与重庆市潼南县人陈某一起连续偷盗摩托车。2001年8月,武夷山市公安局上网发布信息,从此罗某明成了网上通缉犯。
2005年10月,罗某明到派出所办理第二代身份证时,被民警当场扣留,武夷山市公安局将其带走羁押。
2006年2月,罗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并处罚金2000元。
公检法系统你错我也错
2006年4月罗的父亲申请法律援助,向武夷山市法院提出申诉。6月30日,武夷山市法院就这起案件再审做出判决:原审以盗窃罪被判一年六个月徒刑并已羁押265天的罗某明无罪,当庭释放。7月4日,法院支付了罗某明3万元补偿金。
从始至终,罗某明都没有为自己作一句无罪辩护。
再审被判无罪时,罗某明才道出自愿认罪的实情:一直很害怕,不敢顶嘴。武夷山市公检法部门的领导解释称,办案人员疏忽大意,过分依赖经验,没有对案卷中的疑点调查核实,是导致罗某明错案的重要原因,相关办案人员也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受到了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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