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有瑕疵证据吗
所谓“瑕疵证据”,即是指虽然其获取途径合法,符合证据的法定要求,但是在其表现形式方面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不足与缺陷。
根据我国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六十九条中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此类证据的表现形式极为丰富多样。
比如在债务凭证欠条之中,可能会出现书写内容被涂抹或者显现不清等情况;再如,在格式化合同中,也可能会出现部分条款有所改动的现象。
那么针对以上这些情况,我们是否应该一律以证书记载不真或是存在更改就彻底否认其证明效力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在我看来,我们不应简单地将所有这类证据都视为无效,而是需要详细考察其缺陷之处到底能否对案件真实情况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到是否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从而更为全面和公正地进行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二、民事诉讼判决后还能继续起诉追加补偿金额吗
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结束并作出裁决(即所谓“判决”)之后,如果当事人仍然发现有未被支持或者受到忽略的经济损失,例如遭受损害的人员在判决后出现新的身体或精神状况导致花费额外的医疗费用等情况,那么他们在法律框架允许的范畴内还可以再次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对这些先前未涵盖在原有判决中的损失做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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