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是否是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
时间:2023-03-10 22:12:26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若与他人在同类或类似产品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不能给予注册。商标权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其认为他人注册商标(包括申请注册和已经注册)和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时,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以保护自己商标的专用权,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一、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后果

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第三十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商标抢注有哪些表现形式?

1、抢注未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

2、抢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3、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4、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

三、个人申请注册商标需要什么条件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和申请注册的商标都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才能获准注册。

首先,商标注册的我国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其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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