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时,涉案各方需提供下述相关证据以支持各自立场:
1.当事人陈述:
包括借款方及出借方就借款事项所做出的详细说明,内容涵盖借款金额、发生日期、交付方式以及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
2.书证:
主要涵盖借据、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以及银行流水等能够明确反映借款事实的各类书面文件。
3.物证:
若存在实物作为借款的抵押或担保,则应将该实物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4.视听资料:
如有录音、录像等能够直接证实借款事实的音像资料,亦应一并提交。
5.电子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转账记录、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以及电子邮件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6.证人证言:
若有第三方知情人士可为借款事实提供有力佐证,则应向法庭提交其证言。
7.鉴定意见:
若涉及到对借款协议真实性、借款金额等需进行专业鉴定的事项,应向法庭提交相应的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若有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应向法庭提交相应的勘验笔录。
所有提交至法庭的证据均须经由法院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方能作为判定事实依据。
若当事人无法自行搜集部分证据,可依法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
法院应对所有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且客观的审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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