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期间质权物毁损如何处理
质权人在质权期间质权物毁损时应如何处理?质物在质物期间的毁损,可能由多种原因造成:(1)质权人的过错。质押期间,质押物受质权人控制,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第三方过失。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质物毁损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和出质人都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取得的赔偿作为质押财产。(3)因为质量本身。因自身原因致使质物毁损、贬值,影响质权人权利的,由出质人负责,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四)质权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价值显著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相应担保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约定将拍卖、变卖所得用于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相关知识:什么是质权人的权利。质押物应当是动产,货币以专户、印钞、存款等形式明确后,也可以作为质押物。(2)收集水果。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使用的,质押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出租或者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质押保全。质物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显著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约定用拍卖、变卖所得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或者按照约定向第三人提存。(4)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可以继续保留质权,并以质权全额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有担保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降的,质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5)质量转移。质权存续期间,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可以将质权设定为第三人,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但应在原债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权效力。转让质押的效果优于原质押。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为其占有的第三人设定质押无效。质权人应当对质权转让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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