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关于交通肇事罪侵犯客体的不同观点
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交通运输安全和秩序说,该说认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与秩序,或者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1]
2、交通运输安全说,该说认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
3、交通运输秩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说,该说认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3]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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