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2017第3号公告
时间:2023-08-04 11:00:32 4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击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13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广东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粤国税函[2007]35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广东中烟工业公司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7〕665号),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广东中烟工业公司3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产品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如下,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卷烟实物的扫描图像见附件。企业名称卷烟牌号烟支规格计税价格元/条(200支)广东中烟工业公司双喜(硬国际)24.5(64+20)硬盒翻盖37.93双喜(软国际)24.5(64+20)全包装30.69双喜(世纪经典)24.5(54+30)硬盒翻盖102.0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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