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问题: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是否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问题解答意见,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提供景区游览场所服务并收取门票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关于文化服务注释的规定,提供游览场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文化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依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4、典当行的赎金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须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典当行提供典当服务并收取赎金的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应就其赎金收入中的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5、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怎么理解?是否指自然年度?
答: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我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前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在国税缴纳增值税,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营改增后,我该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8、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所属期为5月和6月的税款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相关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在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9、纳税人从事餐饮外卖服务是否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意见,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10、建筑业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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