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为恶意差评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是否消费过该商品或服务,如果评价人从未在被评价人处消费过,就存在捏造虚构事实的情形;
第二,评论是否针对商品或服务本身,如果评论对商品、服务只字未提,直指被评价人的人品、隐私,就可能属于存在借点评平台发泄私愤;
第三,评价人的主观恶意,如评价人利用差评对被评价人进行威胁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第四,评价人以给予差评的方式谋取额外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的。
律师补充:
现在,各类网络平台为了确保服务质量,许多平台都设置了评价功能,消费者也常常在购买服务之后进行一些评价。作为消费者,可以在其消费范围内予以评价,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评价予以必要的容忍,通过消费者的评价对自身产品及服务进行改进。对于消费者基于自身感受所作言语过激评论,经营者也可进行解释和申辩。
如果具有真实购买意图的买家实施差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换取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或希望满足自身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比如额外索取赠品、免费获取额外优惠等,同样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为恶意差评,属于侵权行为。消费者在平台的权利是有边界的,恶意差评要挟商家退款等滥用权利的行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引发牢狱之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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