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核准
许可对象:工程项目业主。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l、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l:500现状地形图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材料(工程性质、工程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用途及主要的机械、电子设备等)。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地震办受理人员(受理电话:0732—5681238)。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l、岗位责任人:市地震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书面审查建设项目情况。项目距地震台站的最小距离是否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机械和电子设备是否干扰监测:且提出初审意见。
(2)申办材料经初审后,再邀相关人员进行详细审查,组织现场实地踏勘、测试。
(3)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报请省地震局认可。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I、岗位责任人:市地震办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法定条件、标准和会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以许可意见和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I、岗位责任人:市地震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将批复文件发放给申请人;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监督部门:市科技局纪检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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