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有力措施,是当下检察机关实践改革的有力举措。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办案人员通过阅卷以及相关讯问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对有鉴定必要的应向侦查机关制发相关检察建议,建议侦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司法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及时反馈办案部门及人员。同时应提供办案人员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的阅卷及讯问等材料,做到检察建议理由充分、形式合法。
对经过鉴定确认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侦查机关未予鉴定的一般刑事案件不予批准逮捕,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逮捕的条件,可知对患有严重疾病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如果经过鉴定确认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则其属于严重疾病患者,办案人员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来代替对司法精神病犯罪嫌疑人逮捕处理,待进入审判程序再由法院予以最终的认定。
一、哪些情况下要逮捕犯罪嫌疑人?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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