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继承。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等。而耕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自然不得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人是否存在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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