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仍需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不服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自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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