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说,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从开庭到判决都没有具体的时限,但对整个审判过程都有明确的时限。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该从立案当天开始计算,六个月的时间内审结完毕。如果是因为出现特殊情况,并且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相关人员的批准,延长六个月的时间;如果时间到期后,还需要延长的,可以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劳动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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