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等。还需要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对伤残等级的影响。综合分析后得出确切的伤残等级。
有关人体损害鉴定标准的规定,伤残鉴定需要根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同时,还需要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对伤残等级的影响,综合分析后得出确切的伤残等级。
素 材 : 关 于 人 身 损 害 鉴 定 标 准 的 规 定
根据《关于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的规定》第三条,人身损害的鉴定应当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人不得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鉴定人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程序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根据以上规定,人身损害的鉴定必须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并且鉴定人不得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规定程序作出鉴定结论。此外,鉴定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鉴定人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程序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如果鉴定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在人身损害的鉴定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鉴定过程的客观、公正、准确。只有这样,才能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对受害者的权益起到保护作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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