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共同借款人间能否相互追偿之问题,具体判断需依据案件具体状况及相关协议约定为基准。
一方面,若共同借款人之间存在清晰明确的内部契约,详细规定了各个贷款人所负有的责任比例或追偿诉求之触发条件与执行途径,则在相应前提条件满足之时,可以依约启动追偿程序。
另一方面,若双方间并无任何明确的内部协议制定,通常情况下,共同借款人须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此类情形中,若其中某位共同借款人已承担超出其应有份额的债务负担,该方有权向其余共同借款人提出追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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