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人员应尊重患者的权利如下:
1、患者受到医务人员防病治病、卫生保健和礼貌待遇的权利;
2、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
3、患者对自己的隐私要求医务人员给予保密的权利;
4、患者监督防治、提出防治意见,并得到答复的权利;
5、患者要求医疗卫生单位解释所负防治费用的权利。
患者的权利有哪些
1、得到周到、舒适和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
2、有权知晓医疗小组组成人员;
3、得到有关诊断、病情、诊疗措施、治疗结果、手术过程、医疗风险、临床试验及疾病预后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入院时,请签署《告知及授权委托书》;
4、根据实际情况,参与制定和实施治疗计划,参与治疗过程中发生的伦理道德问题的讨论,包括终止抢救和停止生命支持治疗的选择等;
5、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选择拒绝治疗或选择自动出院,但无权要求不恰当或医学上尚不可能的治疗或服务;
6、同意或拒绝与治疗相关科研项目;
7、要求医院在其服务范围内,对其合理的服务需求做出适当的反应;
8、要求个人隐私得到尊重和保护。医院在进行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时要满足患者合理的隐私需求,如病房内使用床帘;与患者治疗无直接关系者,必须得到患者同意方可在场;
9、要求保密个人以及与治疗有关的所有内容及记录等信息,相关人员调阅病历时,遵守《病历调用、复印制度》;
10、在安全的场所接受治疗,受到礼貌对待,并有权接受保护;
11、得到出院后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方面的信息;
12、按有关法规要求,患者有权复印其法规允许内的病历记录;
13、要求知晓医院的服务内容和有关的规定;
14、无论付费方式如何,患者均可以要求核对其账单,并得到合理的解释;
15、有投诉的权利,医院有关科室接待医疗纠纷或投诉,并及时告知已采取的措施;
16、得到合适的疼痛评价和处理的权利;
17、临终患者有得到尊重和富有同情心的服务和关怀的权利。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写入宪法时间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时间是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民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达到一个新水平的标志,必将对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原则,也是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
《护士条例》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护士条例》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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