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在购买保险时,应先实施强制保险,再考虑购买商业保险。交通强制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商业第三者保险则采用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确定赔偿责任的原则。在赔偿顺序上,应首先在强制交通保险下进行赔偿。超出赔偿范围的,应当由商业三方保险赔偿。
先实施强制保险,再考虑购买商业保险。这两种保险在赔偿原则和赔偿顺序上存在差异。交通强制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商业第三者保险则采用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责任确定赔偿责任的原则。在赔偿顺序上,应首先在强制交通保险下进行赔偿。超出赔偿范围的,应当由商业三方保险赔偿。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划 分 : 交 强 险 与 商 业 险 赔 偿 先 后 顺 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的。根据该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没有过错,则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该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该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则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先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一致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先后顺序为:先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再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先实施强制保险,再购买商业保险。两种保险在赔偿原则和赔偿顺序上存在差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应由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承担。机动车使用人应先承担赔偿责任,再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先后顺序为:先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再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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