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法律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其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均来自法律规定;
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负面行为;
4、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请求权,也可以在债务人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
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3、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4、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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