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知识问答
时间:2023-04-24 15:30:25 1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问:税务行政复议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规则》的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㈠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㈡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㈢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㈣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㈤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㈥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㈦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㈧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㈨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㈩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二、问:税务行政复议由谁管辖?

答:《规则》第十条规定:

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此外:

㈠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㈡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㈢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㈣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三、问:如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答:《规则》规定: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四、问:哪些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五、问:对申请人提起起诉或申请复议,《规则》有何具体规定?

答: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六、问: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答: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七、问:行政复议是否收费?

答: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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