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期的居住证还有用吗
过期的居住证没有用了。
居住证的有效期一般是一年,过期了要看本地情况。
居住证能否续期请咨询当地派出所或者街道服务中心人员,各地政策规定略有不同,有些地方居住证过期后需重新补办,不能续期。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居住证的作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9.机动车登记。
10.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1.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12.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3.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三、居住证办理的程序
1.申请:
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携上述办理材料至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2.审核:
登记站审验证明材料,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符合申领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3.证件领取:
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公民根据工作人员提示领取证件。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n(一)义务教育;\n(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n(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n(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n(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n(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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