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要求有以下几种情况:
(1)-般情况下,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朽益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原来的法律、汪规规定复议申请期限不满60日的,一律按照本法规定,即复议申请期限为申请人知道乒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
(2)原来法律、法规规定超过60日的,按照原来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行趔复议法》第9条第一款也作了相应规定,即“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陌外。”这是指除《行政复议法》以外的法律所规定的申请期限。例如,《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其复议申请期限为3个月,则该案复议申请剪限仍为3个月。
(3)《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肆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如地震、战争等;其他正当理由指不是由个人故意造成,贸主观努力也难以克服的事实,如生病、因正当理由较长时间离开固定住所等。发生了不瓦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待这些障碍消除之后,复议期限不足60日的应补足60日;超遗60日的,超过的日数是上述障碍存在的天数。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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