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规定,对实质性审查意见的答复的内容,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出具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具体地说,申请人的答复可以只是意见陈述,也可以进一步包括修改后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和/或更正)。申请人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异议或者在答复中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具体意见,或者说明修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例如,当申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时,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指明该技术特征可以从说明书的哪些部分获得,并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规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期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长期限的请求,按照《指南》中“延长期限”的规定办理。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后,可以开始后续审查程序。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或者决定已经发出的,审查员对申请人在原答复期限内提交的答复不予考虑。
此外,本指南还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方式和答复签名作了说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者修改书予以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的意见书或者修改书,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审查员可以理解,申请人既没有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的异议,也没有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申请文件的缺陷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专利受理部门办公室。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者咨询函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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