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进行答辩修改。
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往往会给出一个结论性意见,具体体现在审查意见通知书第二页第七栏的勾选项,以及正文最后一段的总结性描述,前者为专利局制式表格,包括四个可选项,具体如下:
(1)申请人应当按照通知书正文部分提出的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2)申请人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其专利申请可以获得专利权的理由,并对通知书正文部分中指出的不符合规定之处进行修改,否则将不能授予专利权。
(3)专利申请中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如果申请人没有陈述理由或者陈述理由不充分,其申请将被驳回。
(4)其他情况。
代理人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特别是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往往都会在第一时间关注“第七栏”的勾选情况,以便了解审查员的倾向性观点,对案件答复难度和授权前景做出初步判断,进而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答复方式。
从实质性缺陷的角度来讲,“第七栏”从第1项到第3项其严重性越来越大,若审查员勾选第1项和第2项,则意味着本专利尚具有授权前景,代理人所面临的工作往往是形式修改、缩小保护范围、争取保护范围、陈述符合要求的理由等等,在与审查员进行多次沟通后,一般都能够获得授权,而第3项往往意味着,在审查员看来,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其他任何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因而即使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组合或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做进一步的修改,本申请也不具有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如果陈述的理由不充分,本申请将被驳回。
由于审查员给出的结论性意见对申请文件全文都进行了全盘否定,且倾向于驳回,只要我们能静下心来认真分析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有理有据的与审查员进行争辩,即便审查员勾选了第3项,经过代理人的努力往往也能够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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