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代位权,有哪些特征
代位权的概念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特征有发生上的法定性、目的上的自益性和效力上的代位性。
二、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谁来承担
所谓的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是否有优先受偿
没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一般是具有担保的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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