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审判原则,现代民主原则决定了审判应当是公开的,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只有在专制体制下才进行秘密审判,才实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将审判活动蒙上一层神秘色彩,对人民重点展现的是法律的威慑力而不是法律内含的公平正义。公开审判有助于维护人权,审判若秘密进行则为暗箱操作、司法腐败、权钱交易提供了条件,容易导致审判权的任性从而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公开审判本身即是法治的要求,法治的含义之一就包括了公开性,一般说来,法院公开审判,诉讼当事人可以由训练有素的律师代理。证据在法庭上公开出示。通过询问和交叉询问得到确认。诉讼程序由基本上无弹性的规则规定。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原则是各诉讼法的指导原则,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目前使用的各种版本的宪法教材都阐述了国家机构的原则,有的概括为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密切联系群众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的表述为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联系群众原则,民族平等原则,精简、效率原则,党的领导原则;有的认为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党的领导原则;也有的认为是党的领导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这些原则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应当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是宪法基本原则的从属性原则,但不是国家权力的原则;责任制原则,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才是宪法权力的从属性原则;至于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党的领导原则,更像是政治原则而不是法律原则,群众、服务等用语本身不是法律术语,其含义很难做准确的界定,也不便于法律操作。密切联系群众用法律的规范语言表达,在立法机关应当是议员联系选民,在行政机关应当表现为相应的一系列程序,如听证、公示等,在司法机关则不存在法官密切联系当事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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