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要付什么责任
时间:2023-06-27 09:04:24 4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王女士将宋某照片印刷成广告本的行为,法院予以认定,并认为该行为显然具有赢利的目的性,在未经宋某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系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据此,法院判决王女士有权使用宋某的一张相片在其开设的影楼内做样本,停止使用宋某的肖像做其他广告的行为;由王女士在判决生效后10日向宋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轻微伤能定为故意伤害罪吗?

不可以。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是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案例】2012年12月3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头部受伤,到医院就诊。刘某某对接诊医生宋某某(被害人,男,时年46岁)称自己可能颅骨骨折,宋某某建议刘某某去其他医院治疗。刘某某对宋某某建议其转院治疗不满,离开十几分钟后返回,拽掉宋某某的眼镜,用头撞击宋某某的口、鼻处,并对宋某某进行殴打,致宋某某2颗牙齿折断,鼻骨线形骨折,构成轻伤。【判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某就诊时因对医生提出的转院治疗建议不满,将医生打致轻伤,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刑事部分已于2013年12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方征信不良还能有抚养权吗?

不是。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父母一方上征信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取得。【案例】孙某、王某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2004年10月生育一女孩。王某曾于2009年起诉与孙某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孙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婚生女由孙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孙某主张本人有固定工作,月收入4000多元,而且其所在村正在进行旧村改造,会给婚生女提供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王某当庭认可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与孙某离婚。但认为自己月工资900元,并有业务提成,而孙某实际工资是每月1300元左右,且婚生女自2009年2月一直在村幼儿园就读,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认可感情破裂,离婚的诉讼请求可以支持。子女抚养权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生活和成长的角度出发,确定孙某由谁抚养。结合双方的收入状况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女儿由孙某抚养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一审判决婚生女由原告孙某抚养,被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一审判决后,王某就子女抚养权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双方均有条件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子女年龄幼小时应当随母生活。现双方婚生女年仅5岁,年龄尚小,在双方当事人分居后,一直跟随王某生活并在王某所在村的幼儿园学习,且其母王某亦有固定收入,由王某直接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成长。二审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归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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