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遗嘱形式无效
案情简介:
田-红与前夫离婚后,自行抚养3个孩子,儿子田一,长女田-清,次女田-楠。5日,田-红带着3个孩子与赵*槐再婚。赵*槐也系再婚,孩子赵-龙一直和他奶奶生活。再婚前,赵*槐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赵*槐。此房系赵*槐和田-红共同出资购买。21日,赵*槐和田-红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内容是,“一、该房系双方共同所有,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二、该房赵*槐出资24万元,田-红出资36万元;三、双方均去世后该房由田一继承。”17日,田-红因车祸丧生。15日,我代理田-清和田-楠向北京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该房40%的份额。
律师分析:
一、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二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该房虽在赵*槐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赵*槐占40%的份额,田-红占60%的份额。
二、协议书第三条无效。理由如下:
1、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该条却规定双方均去世后才继承违反法律规定;
2、该条款剥夺了未成年人田-清和田-楠的继承份额;
3、该条属于遗嘱,形式上属于自书遗嘱。但缺乏自书遗嘱的关键形式,该条款是打印的,并非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所以无效。
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判决按照法定继承继承,田-清和田-楠依法享有40%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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