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冒充消防员兜售消防产品被刑拘,招摇撞骗和诈骗的区别
时间:2023-04-13 08:50:23 2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两男子冒充消防员兜售消防产品被刑拘,招摇撞骗和诈骗的区别

5月20日晚上8时许,浦东唐镇的一家足浴店老板张女士接到电话称,对方是消防部门人员,次日将过来开展一个公益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天一早,果然来了一位身穿消防制服的中年男子冀某,事情也正如电话里所说的那样,冀某给足浴店进行了一场消防安全培训。但是出乎意料的是,冀某在培训结束后开始向其推销各类消防产品,并且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此时张女士产生了疑心,随即拨打110报警。

接报后,唐镇派出所立刻指派民警赶赴现场,口头传唤冀某到所中配合进一步调查。

到所后,冀某一开始拒不承认自己假冒消防人员,并强调是在做公益消防培训,当民警拿出其在足浴店要求张女士购买高价消防产品的视频证据后,冀某才老实交代。原来他和另外一名同伙李某于2021年初开始至上海各区足浴店、宾旅馆等场所,以开展免费消防安全培训为名,冒充消防人员高价兜售其消防产品,涉及单位40余家。

随后,民警根据冀某提供的线索在地铁2号线唐镇站抓获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某。目前,李某和冀某已被浦东警方刑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招摇撞骗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

(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

三、从哪些方面正确认定招摇撞骗罪?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本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遇或者荣誉待遇等。但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属于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以上两种行为必须同时存在,才可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虚荣心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则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在侵犯的客体、行为手段以及目的等各方面都是不一样的。另外国家针对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其实是仅仅局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是职称,诈骗的目的内容也是比较广泛的,对于诈骗罪,国家是有着相应的立案标准的,而招摇撞骗罪则没有数额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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