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1年3月我公司收到供应商2011年2月25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并于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2012年税务局检查发票抵扣联时发现,发票货物名称用英文填写,并要求我公司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税款,这种情况是否还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发票属于开票有误但不符合作废条件,贵公司可按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凭贵公司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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