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的内容包括:
1、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
2、在立案、侦查、预审、勘验、搜查、扣押、鉴定中,有无违法行为;
3、在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等情况。
侦查监督科与批捕科的职责是怎样的
侦查监督科的具体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以及侦查活动监督,而批捕科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对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这些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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