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石某开着借来的车辆将他人撞伤,在肇事后驾车逃逸,现下落不明,11月5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车辆所有人刘某赔偿被害人秦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5714.2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5时9时许,原告秦某乘坐由赵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大桥乡郭家村南路段时,被石某驾驶五菱面包车撞翻,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赵某当场死亡,乘车人秦某严重受伤。石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秦某于事发后花去近5万元。因为肇事者石某逃逸,现下落不明,故原告将车主刘某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逃逸,对此事故的发生,车辆所有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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