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雯与小凡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才开始交往的,在交往一周年纪念日之际,小凡觉得要为了纪念他们相爱一周年,有必要做一点纪念性意义的事情表示一下,于是去首饰店相中一条价值1.2万元的项链送给小雯。感情发展顺利的二人于去年12月在农村举行了订婚仪式,小凡将订婚彩礼20万元交予小雯父亲,并为小雯购置了“三金”首饰,价值8.6万。在筹备婚礼的过程,小凡与小雯因各种琐事争执,最终吵至分手。分手后,小凡觉得既然双方无法结婚,那么其为小雯所购置的项链、“三金”首饰和彩礼均需要回,但这一要求遭到小雯的拒绝。
小凡就此事诉至法院,主张送给小雯的项链、“三金”首饰及给付小雯父亲的彩礼均属于自己给小雯的“彩礼”,既然双方无法结婚,小雯该将“彩礼”还给自己。小雯称,项链属于二人作为男女朋友交往时的周年纪念礼物,既然送给自己就归自己所有,并非“彩礼”。法院审理,小凡给付的订婚彩礼与“三金”首饰是以小凡与小雯结婚为条件,现二人无法结婚,小雯及其父亲应将订婚彩礼与“三金”首饰返还。但项链属于交往过程中的礼物,属于赠与,而不属于“彩礼”。小雯应返还订婚彩礼与“三金”首饰,而无需返还项链。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知道“豪礼”并不等同于“彩礼”。恋爱中的“豪礼”在分手后能不能要回,主要看“豪礼”的性质。一种是赠与关系,另外一种是婚约财产关系。如果属于赠与关系,赠与一经交付,除法律规定得情形外,即不可撤销。如果属于婚约财产关系,其所“豪赠”的财物是“彩礼”,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必须返还彩礼;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双方离婚了,婚前所收彩礼也必须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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