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部分特殊商品,消费者网购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无理由退货不含四种商品。
《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应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雇用差评师最高罚三万
另外,网商服务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微博等载体,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或者雇用水军,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情况,将被明确禁止并严厉处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被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易平台不得拒绝调解
办法还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那么,根据《办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哪些保护呢?
首先,《办法》坚持了个人网上开店的实名制原则。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还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其次,《办法》明确规定了网上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应遵守的基本义务,如应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应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应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等。
在售后服务方面,《办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当然,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并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
针对目前网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典型侵权行为,《办法》也相应规定,经营者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不得使用霸王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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