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保护无地契的土地权利(一)一般土地纠纷,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2)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附着物,不得影响生产,不得在有争议的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或者变更附着物。
(3)过去有协议、有协议、有农村规章制度,这些协议、有协议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应该坚持,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适当调整。(4)我们应该根据当前党的政策,具体分析过去因自由占有或调解引起的纠纷。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要区别对待党的方针政策的各个阶段,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避免使用简单的、武断的、笼统的解决办法。(5)按照党的现行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精神,保护原公社和个人的权益。(6)在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能维持现状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指定临时用地人使用该土地,保护争议土地。争议双方必须遵守法律,不得破坏土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煽动群众闹事,不得以其他非法手段强占土地。(7)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化和实际使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合理、合理、合法地解决。第二,如何确认农村争议土地的权利政府出台了“一户一宅”的形式。对于大面积的宅基地,政府实行了征税的形式。对于因农村土地确权引发的纠纷,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包括以下三点:
1第二,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第三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原有状态。
事实上,在土地确认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承包地面积小于实际用地面积的,以实际情况为准。
2。依法占用和补偿的土地,从登记的土地面积中直接减少。不能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定权利,如长期废弃的不包括在内。4。什么是公益性用地当公益性用地?如公路、机耕道、水塘、水坝、水渠、村组学校、办公室等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
处理分为两点:已办理征地手续并给予补偿的,不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第二轮承包面积登记,而情况在住户清查的备注栏中注明。第二轮承包后,村里对土地进行了调整。这种处理办法是在不违反政策的前提下,村民组织实行民主协商解决问题,可以根据土地承包的现状进行确认、登记、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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