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是不能租给他人经营的。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从事道路客运或货运的,必须要取得运输许可证后,方能进行道路客运或货运经营活动。
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的车主达成的协议中若约定车辆的所有权属于车主,车主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运营活动;
车主每年向挂靠单位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实际上车主是加盟到挂靠单位里一名加盟成员,从企业资产性质上看类似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
在经营管理上,车主除了,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外,其他的一切管理都由其自行决定,这又类似于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
从分配形式上来看,车主要向挂靠单位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其他完全自负盈亏,这又类似于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关系。
据此,车主属于挂靠单位的组成部分,挂靠单位在与车主之间的关系中享受了权利;
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基于车主与挂靠公司存在的法律关系,是不能再将挂靠车辆再租给他人经营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
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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