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所购买的住宅存在质量瑕疵时,买家可参照签署合同时双方约定的相关条例,逐一比对房屋实际出现的质量问题,以明确责任归属。若责任方确认为造成质量问题之主因,买家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在另一方面,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以至于无法如期交付使用,或者在房屋交付后,经过权威机构严格检验后发现该缺陷依然存在,买家有权选择退回房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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